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 訂定及修訂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 議決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之處分。
-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
- 審定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 訂定本會管理規章。
- 核定各項獎懲案件。
- 其他應予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並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
-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並隨時稽核本會財務報表。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對於爭議性案件進行調查與仲裁。
- 調查重大違反規章案件。
- 其他應予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本會日常會務,並為本會之財務報表簽證。監事會開會時擔任召集人及主席。必要時得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核准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之處分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會務,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兼任。
第三十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榮譽理事數名,得列席理監事會議,參與會務討論及推動,任期與理事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