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第七章

  • 總則

    •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電子材料與元件協會。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本會以結合電子產業及相關學術與研究機構之力量,共同開發先進技術,提升我國電子產品品質與技術水準,促進電子產業升級為宗旨。
    • 第四條:本會由產業界主導,學術界、研究界、以及科技機構配合產業需要,共謀發展。
    • 第五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於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任務

    • 第七條:本會之任務:
    • 1.出版會刊及相關之出版物。
    • 2.舉辦研討會、講習會、展示會及技術觀摩活動。
    • 3.從事市場調查、研究發展、建立標準及技術服務等事項。
    • 4.加強產、官、學、研合作,開拓電子產業發展領域,謀求電子產業整體利益。
    • 5.推動產業界分工合作、整合技術、開發新產品。
    • 6.建立市場資訊及技術資料庫、提供最新商情。
    • 7.與國內外相關協會、學會、產業團體進行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
    • 8.參與國際事務、舉辦產品認證、協助業者開拓國際市場。
    • 9.頒發獎章,表揚績優會員及其傑出成就。
    • 10.其他有關事項。
  • 會員

    • 第八條: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及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個人,經本會會員介紹,提經理事會議通過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 第九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七種:
      • 1.創始會員:本會於創立時參與發起及籌備工作者。
      • 2.榮譽會員:本會會員年滿40歲,服務本會10年以上,對電子材料與元件及電子產業具有卓越貢獻者。
      • 3.永久會員:一次繳納10年會費或一次募齊10位個人會員及單次或一 年內累計銷售本會出版之技術手冊40本之個人。
      • 4.團體會員:以團體名義加入本會為會員者。
      • 5.贊助會員:贊助本會經費之個人或團體,在贊助之年度內為本會贊助會員。
      • 6.個人會員:A:以個人名義加入本會為會員者。
        B:以參加國際電子元件暨材料研討會(簡稱IEDMS)的 方式加入會員,以本方式加入之會員有效期限為次年 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7.學生會員:大專院校在校修業之學生。
      • 8.團體永久會員:以團體名義加入本會,一次繳納6年會費或累計繳納 10年會費之團體。該團體於加入時可指派代表1人 為永久會員。
    • 第十條:團體會員代表名額:
      • 1.認繳常年會費新台幣一萬元者,推派代表一人。
      • 2. 認繳常年會費新台幣三萬元者,推派代表二人。
      • 3.認繳常年會費新台幣五萬元者,推派代表三人。
      • 4.認繳常年會費新台幣十萬元者,推派代表四人。
      • 以上代表姓名,應於入會時通知本會立案存查,如有異動,應通知本會變更登記。
    •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 1.發言權及表決權。
      •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3.免費贈送本會出版之(電子資訊)期刊。
      • 4.刊登本會之刊物廣告,享有折扣優待。
      • 5.本會舉辦之任何研討會或活動,享有折扣優待。但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2.執行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 3.繳納常年會費。
    •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1.喪失會員資格者。
      • 2.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
      • 3.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五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或暫時停止會籍。
  • 組織

    •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 1.訂定及修訂章程。
      •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 5.議決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之處分。
      • 6.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 7.議決本會之解散。
      •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
      •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2.審定會員資格。
      •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5.聘免工作人員。
      •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
      • 7.審定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 8.訂定本會管理規章。
      • 9.核定各項獎懲案件。
      • 10.其他應予執行事項。
    • 第 二十條: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對內綜理並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
      • 1.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2.審核年度決算,並隨時稽核本會財務報表。
      •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5.對於爭議性案件進行調查與仲裁。
      • 6.調查重大違反規章案件。
      • 7.其他應予監察事項。
    • 第二十四條: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二十五條: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本會日常會務,並為本會之財務報表簽證。監事會開會時擔任召集人及主席。必要時得列席理事會議。
    • 第二十六條: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1.喪失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
      • 2.因故辭職經核准者。
      • 3.被罷免或撤免者。
      • 4.受停權之處分者。
    • 第二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會務,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兼任。
    • 第三十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三十一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榮譽理事數名,得列席理監事會議,參與會務討論及推動,任期與理事長同。
  • 會議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依下列之需要召開:
      • 1.理事會認有必要時。
      • 2.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 3.監事會函請召開。
      • 4.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第三十三條: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出席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應有過半數會員之出席(含代理名額),出席會員以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始能作成決議,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1.章程之訂定與修訂。
      • 2.會員之除名。
      • 3.理監事之罷免。
      • 4.財產之處分。
      • 5.本會之解散。
      •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或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理、監事會議以視訊會議方式,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 第三十六條: 理監事會議應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可決議。
    •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時,應視同辭職。
  • 經費

    •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 1.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2.榮會員捐款。
      • 3.委託收益。
      • 4.基金及其利息。
      • 5.其他收入。
    •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徵收標準:
      • 1.入會費一律為新台幣二百元。
      • 2.創始會員於籌備期間自由認捐,免收會費。
      • 3.榮譽會員免收會費。
      • 4.永久會員於一次繳足十年會費後,不再徵收會費。
      • 5.團體會員每年認繳常年會費新台幣一萬元至五萬元以上。
      • 6.個人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
      • 7.學生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二百元,會費採累計制,學生 畢業後補足十年個人永久會費差額,即可升等永久會員。
    • 第 四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會計年度。
    • 第四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關。
    • 第四十二條:本會解散後,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附則

    •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四十四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原經本會83年3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3年6月17日台北(83)內社字8377935號函准予備查。新修訂日期109年10月16日,報內政部備查。